轉載自星洲日報
http://www.sinchew-i.com/article.phtml?artid=200604211320&data=scnews&spid=124185大馬律師公會出版的“警方與你的基本權利”手冊,讓你瞭解被警方截停、搜查以及盤詰時,一般的基本程序。
1.當警官截停你
1.1.若警員沒有穿制服,要求他證明自己的身份。你可以說:“請展示你的警員證。”
1.2.警員證
紅色:被暫時停職的警員。他沒有權利對你做出任何事情。你可以離開。
其他顏色:
.藍色:警長(Inspector)或警階更高的警官
.黃色:警階低過警長的警官
.白色:後備警察
記下他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。
1.3.身穿制服
記下他的姓名及制服上的號碼。
1.4.警車
記下警車或電單車車牌號碼。
2.當警員將你截停後,盤問你
2.1.你的個人資料
你只需提供你的姓名,身分證號碼和地址。
2.2.若警員詢問其它問題
你可向有關警員有禮貌地詢問:“我是否已被拘捕。”
2.3.在以下的情形,你已被拘捕
如果警員:
.告訴你已被拘捕了:
.不允許你離開或要把你帶到警局去;或
‧用手拷扣留你。
若你沒有被拘捕,你有權利離開或拒絕跟隨警員到警局或任何地方。
2.4.甚麼情況下,你不能被拘捕
警方不能因為以下的理由而拘捕你:
‧你可能是證人;以及
‧為了寫下你的口供(112/證人供詞)。
3.在沒有被拘捕的情況下,警方要問話協助調查
3.1.112/證人供詞
當警方在進行調查工作時,如果警方認為你擁有有關案件的資料或知道該案件的詳情,警方可以詢問你並寫下你的答案(通常被稱為“112/證人供詞”)。
3.2.非正式/正式的要求
通常,警方會非正式地要求你提供112/證詞。如果你認為時間和地點都方便,你可以和警方合作。如果不方便,告訴警方你可以在其他方便的時間和地點提供112/證人供詞。
如果你拒絕合作,警方有權發出由查案警官簽署的正式通令要求你的合作(“警方通令”)。
如果你不聽從警方通令的指示,你不能因此被拘捕。但是,這是一個違法的行為,警方可因此向法庭推事申請發出強制令,強制你與警方合作。
3.3.提供112/證人供詞
你有權要求一位律師陪伴你。有律師的陪伴比較好。
當你在提供112/證人供詞時,如果你的答案有可能將你牽連至任何罪行,你可以拒絕回答任何問題或保持沉默。
‧攜帶你的筆記本/紙張(個人筆記)。
‧在你的個人筆記上,寫下每一個你被發問的問題。
‧想清楚後才將你的答案寫在個人筆記上。
‧將你寫下的答案讀給詢問你的警員聽。
‧將你的個人筆記收好以作為日後參考。
3.4簽署112/證人供詞
在簽署112/證人供詞之前,把警員寫下的問題和答案仔細地讀清楚。
‧將你要簽署的供詞和你的個人筆記做比較。
‧在還未簽署供詞前,你有權作出任何修正。
‧在書寫供詞的末端簽下你的名字。
4.當警方拘捕你
4.1.你可詢問:“為何我被拘捕?”
若警方沒有通知你有關被拘捕的原因,該拘捕是非法的。
4.2.不要違抗拘捕
如果你違抗拘捕,警員有權力使用合理的武力進行拘捕。
4.3.你可問警員:“你要把我帶到哪一所警局?”
警方必須立刻把你帶到最近的警局而不是任何其它地方。
4.4.被拘捕後應做的事項:
你有權打電話。
打電話給你的家人、朋友、律師或法律援助中心(LAC),通知他們:
‧你已被拘捕;
‧時間、地點和被拘捕的原因;
‧該拘捕你警員的資料;和
‧將被送往或已被送到的警局。
4.5.被拘捕後,你該預料的情況
你有可能被扣留至24小時;
‧在警局,或
‧在拘捕所
以協助警方進行調查。
5.你被拘捕后和被扣留時的權利
5.1.與律師聯絡的權利
你有此權利並可堅持與律師聯絡或會面。
5.2.衣著
被扣留時,你有權穿著一套衣服。
5.3.私人物品
警方必須記錄下你所有的私人物品並將你的私人物品儲存好。
當你被釋放時,警方必須將你的私人物品歸還給你。
5.4.福利
你可以一天沖涼兩次。
如果你感到身體不舒服,你有權利即接受醫藥治療。
被扣留期間,警方必須提供你適當及足夠的食物和水。